法院判土地買賣合同解除契税誰來承擔?
一、法院判土地買賣合同解除契税誰來承擔?
契税可由有過錯方承擔。
契税是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與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徵:
(1)徵收契税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徵税,契税徵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税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税不同於其他税收的主要特點。
(2)納税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課徵一次性契税。
(3)契税採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課徵。
二、契税的徵税對象
契税的徵税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税。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税。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税。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應納契税。
房屋交換在契税的計算中,注意過户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徵契税。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的解除就代表着雙方的關係將隨之消失,如果是利用訴訟程序來解除的,那麼所應該要承擔的税錢也必須要繳納,但這具體的就要看法院如何的判決,誰有錢誰承擔的責任就要多一些,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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