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計價方式有哪三種
一、建築工程合同計價方式有哪三種?
1、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的主要特徵:
一是價格根據確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
二是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確商定。
總價合同又可分可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兩種形式。
2、單價合同
施工圖不完整或當準備發包的工程項目內容、技術經濟指標一時還不能明確、具體地予以規定時,往往要採用單價合同形式。這樣在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的情況下,可以避免憑運氣而使發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工程單價合同可細分為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兩種不同形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工程內容及其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全面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和經驗的工程。以這種形式簽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有兩個明顯缺點:一是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實際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也不大感興趣。因此,這種合同形式在建設工程中很少採用。
二、建築工程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可以依據國家頒佈的有關合同示範文本擬定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專用條款,並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和內容;
(2)工期,包括整體工程的開、竣工工期以及中間交付工程的開、竣工工期;
(3)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4)工程造價;
(5)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支付方式;
(6)設計文件及概算預算、技術資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應及材料進場期限;
(8)工程變更;
(9)違約、索賠和爭議;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常見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計價方法就是以上三種,其實每種不同的合同計價方式都有相應的利弊。類似於成本加酬金合同,像這種合同的話,發包方對工程的總價可能就不能很好的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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