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撤銷情形主要是什麼
一、民事合同撤銷情形主要是什麼
現行法律可撤銷情形可總結為:
1、基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第三方實施欺詐,使合同的一方在上當受騙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而合同的另一方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4、一方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合同的;
5、一方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6、顯失公平的合同。
7、贈與合同中,動產尚未交付,不動產尚未過户的,或者受贈人失去生活能力的。
8、附條件贈與合同或遺囑中,受贈人未履行義務的。
值得注意的是:當可撤銷情形出現時,當事人應當積極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撤銷合同的訴求,否則超過1年除斥期間的,撤銷權滅失,法院就不予支持了。
二、可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合同被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自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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