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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是什麼?

合同是雙方自願設立的規定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只要合同一經簽訂,就受我國法律的保護。但是,在某些條件和情形下,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已經簽訂併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那麼,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便是合同可以撤銷的情形了。彆着急,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介紹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

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是什麼?

三、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47、148、149、150、151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並且特別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

除此之外,合同撤銷權還有三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一、什麼是合同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二、可撤銷合同的特徵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然而由於某種原因的存在,可以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確認為可撤銷合同,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當事人以撤銷權,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使合同歸於無效。如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原因均可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可撤銷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為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此種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亦應尊重其意願,當事人不提出撤銷請求,法律不應強制干預。

3、可撤銷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應為有效撤銷權人在未行使撤銷權使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並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為其無效,當事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於無效,產生與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後果。 可撤銷合同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不是任何合同都享有合同撤銷權。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簽定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合同撤銷權行使之前該合同有效。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指的是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以及合同簽定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的兩種情形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情形。

標籤:合同 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