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的幾種情形是什麼?
一、合同撤銷的幾種情形是什麼?
合同撤銷的幾種情形是存在着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是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除此之外,合同撤銷權還有三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二、撤銷權糾紛的具體案由是什麼?
撤銷權糾紛案件根據其具體內容不同又可以區發為三種,即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糾紛。
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明確表示對已經到期的債權表示放棄行為的撤銷要求。債務人放棄的債權可以是物權債權也可以是金額債權。比如債務人已經購買某種物品或貨物,並交付了價款,應該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貨物,但其為了規避對債權人的履行而放棄,也屬於放棄債權。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
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地將自己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贈與他人,沒有任何對價。如有的債務人將自己的金額、房屋、汽車、機器、設備送給自己的親屬、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過賬户為他人支付購買房屋、汽車、電器等物品的價款,或者虛構某種理由將款劃拔到他人的賬户,或者是將自己已經付款的房屋、汽車等的產權證辦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
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他人的行為要求撤銷。前兩種撤銷權只要有行為,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撤銷。而對低價轉讓的行為,還應該看這種低價是否是明顯的低價。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允許一定的競爭,適當的價格浮動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內的交易都做為低價處理行使撤銷權,則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合同一旦簽訂的話,那麼基本上就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除非説存在着法律中所規定的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情形,比如説如果是通過脅迫的方式簽訂的合同,那麼應當是屬於可以撤銷的合同,這個時候就可以行使撤銷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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