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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五種情形是什麼?

一、可撤銷合同的五種情形是什麼

可撤銷合同的五種情形是什麼?

1、欺詐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

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也就是行為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購買某甲的一張郵票,但某甲並不想出賣,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庫中,當時在場之人只有某乙會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圍觀之人救助其子,於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該郵票作為報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該要求,事後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訴,此案即屬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於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並且基於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多因自己的過錯,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合同的內容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5、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二、合同撤銷的法律後果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後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後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合同在發生了上述五種情況的話是可以要求撤銷的,當事人只要攜帶簽署合同時候的證據就可以上法院去起訴了。但是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撤銷的,並且還要考慮到合同撤銷之後的後果才可以。撤銷有可能只撤銷一部分,其餘的依舊有效。

標籤:五種 合同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