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是什麼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你在接到公司的錄用通知後,為此進行了相應的準備工作,甚至辭去了原有工作等等,公司自然不應撤銷錄用。公司強行撤銷,無疑屬於違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誠實信用原則,給你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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