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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屬於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綜合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乙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
4、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6、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什麼屬於合同可撤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