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合同與侵權責任?
一、如何區分合同與侵權責任?
1、構成要件不同。合同責任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採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係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後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餘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其構成要件。
2、賠償範圍不同。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範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3、責任方式不同。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4、免責條件不同。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5、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後果負責。
二、合同違約的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對於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兩種矛盾糾紛方式,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侵權事實後果來進行判定,在處理時可以由雙方首先進行協商認定,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簽訂協議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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