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承攬合同侵權如何處理?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在承攬合同中,發生人身財產損害由承攬人承擔責任為一般原則,定作人承擔相應責任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於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中的過失。
二、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4、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7、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8、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定作人對承擔人就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等不合理提出的通知怠於答覆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在當代的社會不同的法律關係當中,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是不一樣的,比如説僱傭關係當中,一般是由僱主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承攬合同當中是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責任的,定做人通常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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