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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有那些制度

概括起來,有以下制度:

合同法有那些制度

第一,確立了以書面形式為要件,以口頭和 其他形式為列外的合同形式制度;

第二,確立了格式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制度;

第三,確立了表見代理的法律制度;

第四,確立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

第五,確立了提存制度;

第六,制定了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主張的制度;

第七,確立了違約責任制度。

對於以上,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體現在: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標籤:合同法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