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雙方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一、委託合同雙方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種情況,實際上是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中致人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受託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委託人於委託事務或者指示中有過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下的賠償屬於違約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即:損害是由誰的過錯造成的,誰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的承擔形式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指侵權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
(2)排除妨礙,指排除侵權行為對權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礙。
(3)消除危險,指採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權行為給他人合法權益可能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指將非法侵佔的財產返還給權利人。
(5)恢復原狀,指將財產的狀況恢復到侵權行為未發生前的狀況。
(6)賠償損失,指支付一定的金錢或者實物賠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指消除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的不良影響。
(8)賠禮道歉,指侵權行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二、侵權責任的舉證原則有什麼?
在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着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履行委託合同時侵犯民事權益,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中的舉證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我們日常所説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類原則是處理民事糾紛時所應用的主要原則,訴訟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的同時,也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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