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犯罪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二、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構成特證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行為。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四)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
在我國對於槍支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任何單位或者是私人沒有經過批准的話是不能夠擁有槍支的,如果違法銷售或者是製造槍支是屬於刑事犯罪的行為,量刑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情節不嚴重的量刑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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