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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與侵權責任編的區別有哪些?

一、 侵權法與侵權責任編的區別有哪些?

侵權法與侵權責任編的區別有哪些?

1、《侵權責任編》與時俱進,結合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總結司法實踐,對原《侵權責任法》作出補充和完善。

2、原《侵權責任法》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以及“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合併為《侵權責任編》第二章“損害賠償”。

3、原人格權相關法條單獨成《民法典》第四編。

4、不可抗力、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規定併入《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的第八章“民事責任”。

5、新增“自甘風險”“自助行為”“委託監護責任””好意同乘“等規定。

6、部分條款新增相應的責任承擔主體,例如“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中增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作為責任主體。

7、對“高空拋物“等熱點問題的責任釐清更加細化。

二、《民法典》中對於侵權責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侵權責任的具體説明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侵權行為,應當基於其侵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合法的提出起訴行為,具體情況由法院認定。

標籤:責任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