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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發包方連帶責任有那些情況

一、工程發包方連帶責任有那些情況

工程發包方連帶責任有那些情況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查、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建築法》第29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招標投標法》第48條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建設部頒佈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也規定專業工程的發包人和勞芳分包人就建設工程質量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從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部頒規定可以看出,分包人應當就建設工程質量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拖欠工程款如何訴訟? 

1、訴訟時間的掌握

應選擇起訴的最佳時機: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並簽字蓋章後;在施工程出現拖欠或嚴重拖欠時。應當及時、準確、堅決地採取法律手段,嚴防被動起訴。

2、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週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性強等原因,合同法律關係比較複雜,而且糾紛一旦產生,業主方常以質量、工期等進行反索賠抗辯,更加增加了訴訟的難度,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下稱簡稱《批覆》)頒佈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説明: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後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儘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範圍

通過大量的案件分析發現,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訴訟請求僅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訴訟費,很少提及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違約金、律師費等少有請求,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認為在目前“買方市場”的環境中,“買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經萬幸了。在建築市場利潤率越來越低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據理力爭。

通過小編所整理的相關資料,相信大家已經對工程發包方連帶責任有哪些情況呢有問題有所瞭解了。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要負責,而且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中的約定也要對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進行負責,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建築工程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該建設單位將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