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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和不生效的區別

1、效力不同。未生效的合同是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將來可能生效也可能不生效。而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除解決爭議的程序性條款有效外,其他條款自始無效,締約雙方回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態。
2、認定的前提不同。認定合同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經成立,未生效可能是約定的生效條件沒有成就,或者合同應當經過批准才能生效,而審批機關沒有予以批准。而合同無效是因為不存在合法成立的前提,自簽訂之日起就因主體或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3、法律後果不同。合同未生效,客觀上沒有繼續履行的條件,合同雙方一般來説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無效的後果是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合同無效和不生效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