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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和無效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無效婚姻和無效合同有什麼區別

無效婚姻和無效合同有什麼區別

婚姻無效是調整婚姻關係的,合同無效是調整合同關係的,婚姻無效不是離婚的概念,合同無效的前提已經沒有實際太多關係,對於無效婚姻與無效合同的區別要弄懂,不可混淆兩者。

二、無效合同的類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行為具有以下構成要件:欺詐方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欺詐的行為;相對人因受到欺詐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將來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加以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而訂立合同。脅迫行為具有以下構成要件: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實施了脅迫行為;脅迫必須是非法的;受脅迫人產生了恐懼而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明知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會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合同當事人還是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即採用法律允許的合同的類型,掩蓋其非法的合同目的。如簽訂贈予合同,以轉移財產等。這種行為必然導致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因此是無效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規定,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首先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只能是無效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所謂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指規範義務性要求十分明確,而且行為人必須履行,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加以變更或者違反的法律規定。

三、無效婚姻的類型

1、重婚的

意思是,男女雙方或者只有一方已經與他人辦理過結婚登記或者與他人構成事實婚姻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相應的,即使他們辦理了結婚登記也是無效的。如果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屬於重婚,但後來與原配偶離婚的,則在一方與原配偶離婚之後,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即是合法有效的,已經不再屬於無效婚姻。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意思是,如果男女之間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親屬關係的,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直系血親,指的是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指的是與自己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況,不論是不是同輩份。即包括兄弟姐妹,不論是不是同父同母;堂兄弟姐妹、姨、姑、舅表兄弟姐妹。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意思是,只有在一方或雙方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且在結婚以後,沒有治癒的,則屬於無效的婚姻。如果結婚時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結婚以後已經治癒的,則屬於合法的婚姻。

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意思是,男女任一方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法定的結婚年齡為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這裏的週歲是按公曆生日計算的實足年齡。如果辦理結婚登記時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但現在雙方都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那麼,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是合法有效的。已經不再屬於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並不需要辦理離婚登記,並且人民法院再知道雙方是無效婚姻的情況下,需要告知雙方事實,並判決雙方是無效婚姻,並且雙方也不需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標籤:婚姻 無效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