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一、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質不同。無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當事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的相對無效狀態,有效與無效取決於第三人的追認或善意相對人的撤銷,而無效合同處於自始、確定、當然的絕對無效狀態,所謂確定無效是指無效狀態不可改變,無法補救,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經成立就無效,所謂當然無效是指無須任何人主張,也無須法院和仲裁機關宣告就無效。
(3)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應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使得合同有效或無效;而無效合同當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就本來無效,且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法院和仲裁機關還可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認或拒絕追認應在法定的催告期間(1個月)內行使;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只要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
二、未生效合同與無效合同有何區別
1、兩者的法律意義不同。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其法律意義體現了國家對該合同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評價,無效合同的評價不以合同是否生效為基礎,無效合同成立時其內容就決定了它不會發生法律效力。未生效的合同則不同,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它可能成為有效合同,也有可能成為無效合同。
2、兩者的決定因素不同。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取決於國家意志和法律的強制性、限制性規定。而合同生效還是不生效,取決於特定法律事實的確定,特定法律事實的確定,未生效合同有可能變成有效合同。
3、兩者的處理方式不同。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不考慮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無效提出主張。對於部分未生效合同的處理(如效力待定合同),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作為典型的私法行為,合同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合同就是國家公權干預的結果。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導致合同雖已成立,但在卻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要注意的是,這裏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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