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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和不成立有何區別

合同無效和不成立有何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者的形成原因不同、法律後果不同。合同不成立一般是因為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沒有達成一致或者是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未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但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存在過錯導致合同未成立,過錯方需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叫做締約過失責任。而合同無效一般是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是損害國家、他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無效合同不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未成立,當事人可以繼續磋商訂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訂立合同;如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則視為合同成立。而合同無效,自始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是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的大小 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標籤:合同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