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什麼意思?
我們周邊經常會出現競爭的現象,大部分人都能合法競爭,當出現不正當競爭時,我們不禁要問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什麼意思?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指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道德的手段和方式,進行競爭的行為。讓我們一起詳細瞭解。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後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文加以禁止。
行為種類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均屬於混淆行為: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權利之一。商標法對註冊商標權的內容、行使方式、保護範圍作了專門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圖是編織更嚴密的法網,使這種行為受到來自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方面的防範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責任上,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此種行為依據商標法加以處罰。若不能適用商標法制裁,而行為人確實對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損害的,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法律責任。(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發佈《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保護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細緻的規定。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所謂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
行為要件
混淆行為表現形式雖多種多樣,反不正當競爭法擇其要者列舉出四種明文禁止。概括其行為要點如下:(1)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不是經營者,不構成此行為的主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特殊的身份進行欺騙行為,不屬於該法規範的對象)。(2)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標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其實質在於盜用他人的勞動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聲譽或者商業信譽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3)經營者的欺騙性行為已經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費者誤認,亦即這種欺騙行為達到了較為嚴重的程度。
文章處處都在講述不正當行為的表現形式,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們不提倡,但還會有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情況發生,當遇見這種現象的時候,我們應該採取相應的措施,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鼓勵正當競爭,這樣社會才能有所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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