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義務、主附隨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一、從義務、主附隨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1)從給付義務可以獨立訴請履行,而附隨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
(2)從給付義務是典型的合同義務;而附隨義務實質上是借侵權的手段來保護當事人利益的義務,形成法律上的侵權與違約的競合狀態。如產品質量責任就是基於附隨義務而產生的,其保護的範圍包括債權人的人身和財產。
(3)從給付義務旨在使主給付義務得以滿足,而附隨義務的價值在於實現合同利益的最大化。
二、給付義務
(一)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1、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於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並解除合同。
2、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二)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1、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並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為原給付義務。
2、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 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義務。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覆原狀義務。
三、附隨義務
合同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不僅發生給付義務,還會發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出租車主應為其所僱司機投保人身險(照顧義務),出賣人在買賣物交付前應妥善保管該物(保管義務),技術受讓方應提供安裝設備所必要的物質條件(協助義務),工程技術人員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的祕密(保密義務),醫生手術時不得把紗布遺留病人體內(保護義務)等。此類義務的發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逐漸產生的。
(一)根據功能的不同,附隨義務可分為兩類:
1、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
例如,花瓶之出賣人妥善包裝花瓶,使買受人安全攜帶。
2、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的利益(保護功能)。
例如,獨資企業主應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傷害。應注意的是,有的附隨義務兼具上述二種功能。例如,鍋爐之出賣人應告知買受人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一方面使買受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滿足,另一方面也維護買受人的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不因鍋爐爆炸而遭受損害。
綜合上面所説的,從義務和主附隨義務兩者的區別是特別大的,而且兩者各體現的價值是不一樣的,一般從義務對於合同來説需求更大一些,所以,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候一定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確保雙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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