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義務和附隨義務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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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真正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相對人雖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違反也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後果的義務,理論上也稱間接義務。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上為受害人規定的不真正義務主要就是減輕損害的義務,簡稱減損義務。減損義務所指的損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損害,對這種義務的違反不得讓義務人賠償他人損害,而是使其自負損害,與一般法定義務違反的後果頗不相同?,所以才稱為“不真正義務”。 如《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附隨義務是向對方所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真正義務並非是向對方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亦不會產生向對方擔責的情況,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上為受害人規定的不真正義務主要就是減輕損害的義務,簡稱減損義務。減損義務所指的損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損害,對這種義務的違反不得讓義務人賠償他人損害,而是使其自負損害,與一般法定義務違反的後果頗不相同?,所以才稱為“不真正義務”。 如《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附隨義務是向對方所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真正義務並非是向對方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亦不會產生向對方擔責的情況,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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