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關係是什麼
一、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關係是什麼?
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關係是隨附義務基於主給服義務確定的,不過,兩者的性質並不一樣,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於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二、附隨義務具有哪些特點?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
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它是隨着當事人締約、履約和履約後關係的建立、存續而產生和發展的。當事人只履行給付義務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利益可能無法圓滿實現,但是,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僅僅履行附隨義務,對於合同目的的實現將可能毫無意義。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
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
民法典屬於私法範疇,民法典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籤合同是一種最普遍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們也沒有必要在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之間難以抉擇,只要事先確定了雙方負有的主要的義務,之後的附隨義務在合作進行的過程當中才能逐步確認。某種時候,附隨義務並不是當事人必須要履行的義務,而主給付義務就不同了。
-
可撤銷的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什麼
律師解析:合同可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3、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
-
業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交物業費
律師解析:拒交物業費的情況:1、違法或違約損害業主利益的,可以構成抗辯的正當理由。也就是説,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收費標準,違法違規收費,或者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利益的,可以作為抗辯的正當理由。2、在不存在違法或明顯違約的情況下,對於業主...
-
酒店管理合同屬於哪些類型
律師解析:酒店管理合同屬於委託經營類型的合同。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同時,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酒店管理合同就是指將管理事務委託給他人所簽訂的合同。法律...
-
簽訂合同債務有哪些風險
律師解析:簽訂合同債務主要是存在以下風險:(一)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二)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債務。(三)合同債務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四)在合同債務中的惡意履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