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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和隨附義務的種類有哪些

一、附隨義務和隨附義務的種類有哪些?

附隨義務和隨附義務的種類有哪些

(1)通知義務,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協助義務,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第七百五十條、第七百八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九百五十三條則作了規定。

(5)保密義務,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二、附隨義務的特徵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它是隨着當事人締約、履約和履約後關係的建立、存續而產生和發展的。當事人只履行給付義務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利益可能無法圓滿實現,但是,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僅僅履行附隨義務,對於合同目的的實現將可能毫無意義。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民法典屬於私法範疇,民法典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三、什麼是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指合同關係發展過程中及合同關係終止後的一定時期,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所應負擔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來源於誠實信用原則,確立附隨義務有利於平衡各方利益關係、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及完善民法典立法與理論。附隨義務內容隨合同關係發展而有不同的體現,基於附隨義務發生階段的不同,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後果也不同。

附隨義務和隨附義務之間並沒有任何的區別,而隨附義務中所包含的這些具體的種類其實也很好的理解。就比如我們在鮮花店購買某束鮮花的時候,買鮮花是我們主要的目的,但是店主一般情況下會幫助我們把鮮花打包好,這裏面其實就涉及到隨附義務,比如幫助打包。

標籤:附隨 隨附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