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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一、從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從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從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該義務是否是隨着主義務一起產生的,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第二、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三、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別,學理上存在爭論。一般認為,應以可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加以區分,可以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為從給付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為附隨義務。例如,甲出售A車給乙,交付該車並移轉其所有權,為甲的主給付義務;提供必要文件(如駕駛證或保險單)為從給付義務;告知該車的特殊危險性,則為附隨義務。

二、附隨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

債之關係的核心在於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三、附隨義務的種類

債之關係為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髮展過程中表現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脱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為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民法典》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

(2)關於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第七百五十條、第七百八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九百五十三條則作了規定。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附隨義務的履行一般是為了使得合同的主義務能夠正常的履行,同時也是為了個合同另一方的主體留下一個表高的印象,也即附隨義務並非是一個主要的必須要履行的義務,而從義務是伴隨着主義務始終的,任何合同當事人都需要履行主義務。



標籤:義務 附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