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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區別是什麼

一、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區別是什麼?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區別是什麼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區別主要是對方沒有履行該義務時另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關係,主要區別如下: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從給付義務的目的在於實現給付的利益,使得主給付義務更臻完善;而狹義的附隨義務的作用在於彌補給付義務的不足,以確保債權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從價值取向來看,從給付義務旨在使得主給付義務得到滿足,而附隨義務的價值在於實現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二者與給付的關聯程度不同。

2、不確定性的程度不同。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都非自始完全確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從給付義務因以確保主給付義務為目的,故其內容在債的發生時通常可以得到確定;而附隨義務在債發生時,基本不可能確定。

3、法定或約定的可能性不同。從給付義務的發生根據為: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誠實信用原則。而附隨義務的法源基礎則是誠實信用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則。從義務內容上看,從給付義務的內容通常為增加一種物的給付、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為等,確定性較高,法定或約定的操作性較強;而附隨義務雖然在法理現代化進程中有一定法定趨勢,但其內容仍然以不確定性為其基本特點,故法定或約定可能性較小。

4、可訴性不同。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別,應以能否獨立訴請履行為一判斷標準,能夠獨立訴請履行的為從給付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的為附隨義務。需要説明的是,這裏所指附隨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是指附隨義務本身不能成為訴訟請求的客體,但如果在附隨義務被違反,且構成積極侵害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得以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名義訴請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的法律後果不同。首先,違反上述兩種義務,引起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同。附隨義務的違反所應賠償的範圍是固有利益的損害,而從給付義務既然為確保和輔助主給付義務而生,那麼違反後若致主給付義務無法履行,則發生履行利益的賠償問題。其次,能否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及解除權不同。由於從給付義務以確保和輔助主給付義務為目的,因此從給付義務違反後如導致主給付義務不能履行或者無利益,則可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解除權。而附隨義務以債權人的固有利益為保護的目的,故違反後原則上應僅僅產生損害賠償而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解除權的問題。

二、違反合同義務需要承擔的責任

債之關係的核心在於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雖然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皆派生於誠實信用原則 ,抽象出合同締結、履行、消滅三個階段當事人始終應當照顧、保護相對方人身、財產利益 的共性 ,但是三者之間的差異仍很明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義務的功能不同。

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的功能主要在於保護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除了承擔這一功能 ,還具有輔 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的功能。

第二,義務違反後的責任類型不同。

違反先合同義務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該責任已成為不同於侵權責任、也區別於違約責任的一種獨立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 , 與違反合同義務後果相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法原則 ,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由於合同的附隨義務並不是一種主要的義務,故此即使對方當事人不履行,雖然可能會影響從給付義務等主義務的履行,但是不履行此類義務,對方也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關係的。但若不履行給付義務就可以解除,並且也不需要支付對方賠償金。

標籤:附隨 給付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