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意義是什麼?
一、區分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意義是什麼?
從給付義務,指不是合同所必備、但有助於實現債權人利益且能夠獨立成為訴權標的義務。從給付義務的功能在於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對從給付義務,當事人依其債權而享有請求力與執行力。而附隨義務是指依合同關係發展情形且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為保障債權人給付利益的實現之義務。兩者的區別以能否單獨通過訴訟方式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能夠獨立以訴訟請求履行的為從給付義務,不能夠以獨立的訴訟請求履行的為附隨義務。
二、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着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3、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合同義務有哪些特徵?
1、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係進入特殊密切聯繫的關係,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合同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係,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佈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範而非任意性規範,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綜上所述,合同一旦訂立,雙方就建立了權利義務關係。當出現合同糾紛的時候,區分違約一方承擔的義務是給付還是附隨義務很關鍵,如果是給付義務,當事人可以發起訴訟,通過法院行使履行合同的權利。大部分經濟合同中當事人承擔的都是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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