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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在上述情況下,一方必須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才能成立締約過失責任。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説明從始至終並沒有真正訂立合同的意圖,意思表示不真實,只是為了謀取利益的做法,在損害合同相對方的情況下,需要根據合同相對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