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我們的實踐中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幾種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問題的解答。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主要情形呢?

一、合同不成立之締約過失責任

實踐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有多種,諸如撤銷有效要約之締約上過失責任、惡意導致合同不成立之締約上過失責任、實踐合同當事人不交付標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締約上過失責任等。

二、合同無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成立後,會因為各種原因歸於無效。當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在合同訂立時就已存在,並含有當事人過錯因素時,締約上過失責任便有了產生可能。

(一)因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

當合同因當事人惡意串通違法而無效時,不適用締約上過失責任,因為法律並不保護其中任何一方。但如合同違法無效是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或脅迫等手段造成或過失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時,則會產生締約上過失責任,或者合同違法無效是由雙方過失造成,則當事人根據自己過失相互對對方負締約上過失責任。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認而無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

諸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單獨訂立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而無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了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而無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而無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

三、合同被撤銷之締約上過失責任

合同成立生效後,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撤銷,這主要有重大誤解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一般來説,撤銷權總是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以維護其利益。因為在合同實踐中,如果合同不被撤銷,意思表示不真實方可能會遭受重大的損失,法律因此賦予其撤銷權以保護。但這並不意味着意思表示不真實方是一個單純的利益受損者。當意思表示不真實是由於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時候,如果對方當事人因此而受到損害,意思表示不真實方應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但當相對方具有締約上過失行為時,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方不但享有撤銷權,而且還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對於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情形的解答,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締約過失方面的問題,如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後果是怎麼樣的?締約過失責任與合同無效的區別是什麼?如果您想了解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的律師會為您進行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