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情形有哪些
合同訂立2.65W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呢?
1.惡意磋商,即非出於訂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訂立合同之名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或阻止對方與他人訂立合同,或使對方貽誤商機,或僅為戲耍對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雖然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普遍,但也並非鮮見。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這是指欺詐,訂立合同時的欺詐構成締約責任;履行中的欺詐構成違約責任。前者是締約之際的行為,後者是合同成立之後履行階段的行為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違反強行性規定以及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都可以構成締約過錯責任。
(2)當事人在締結合同過程當中有可能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祕密,就是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應承擔保密義務,否則可能構成締約責任也可能構成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呢?
1.惡意磋商,即非出於訂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訂立合同之名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或阻止對方與他人訂立合同,或使對方貽誤商機,或僅為戲耍對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雖然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普遍,但也並非鮮見。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這是指欺詐,訂立合同時的欺詐構成締約責任;履行中的欺詐構成違約責任。前者是締約之際的行為,後者是合同成立之後履行階段的行為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違反強行性規定以及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都可以構成締約過錯責任。
(2)當事人在締結合同過程當中有可能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祕密,就是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應承擔保密義務,否則可能構成締約責任也可能構成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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