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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過失一方當事人依法承擔應當負有的法律後果。合同的締約過失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呢?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有哪些呢?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締約過失責任承擔方式的內容,僅作參考。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依合同法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返還財產

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餘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二、折價補償

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併適用。

四、各負其貴

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並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設置締約過失責任這一法律條款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或財產權益。所以,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就是損害賠償,包括了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和人身權益的損害賠償,主要有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各負其貴四種。希望以上知識能夠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