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迴避程序
刑事訴訟法迴避程序:在法庭審判開始以後,審判長應首先向當事人告知申請回避權,然後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這一權利。只有這樣,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審判人員、公訴人等才能被排除出法庭審判過程。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階段適用迴避的規定,既適用於第一審程序,也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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