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一、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一)性質不同。
違約責任是因為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因此產生的債務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締約過失責任主要解決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者被宣佈為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遭受信賴利益損失的承擔問題,它不是一種合同責任,因此而發生的債務也不是約定之債,而是一種法定之債。
(二)形成的時間不同。
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後、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之時;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之時。
(三)承擔方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式,除了約定賠償責任外,還可約定違約金責任、解除合同或者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還可以約定免責條件和具體事由,因此,責任方式的選擇權在債權人;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賠償責任,即彌補性方式,而且該責任法定性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四)賠償範圍不同。
在違約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依法主張履行利益的請求權,如要求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而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即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實際履行或據此求償;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所遭受的是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故權利人只能就其信賴利益損失主張權利。
(五)免責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因合同成立後發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責;而締約過失責任不存在合同免責問題。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有違約行為,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
2、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免責事由則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的條款。
總的來説,締約過失責任不是違約責任,跟違約責任的差別是很大的,如果雙方有意簽訂民事合同,那麼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就要遵守誠實守信義務,因個人締約過失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也會影響到雙方要合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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