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經同意賣子女房產有效嗎?
中國的傳統的家庭裏面,父母通常都會參與我們的決定,比如説是讀哪些學校、學什麼專業,甚至是和誰婚姻等都要參與。但是不是所有的權利都是父母所擁有的,比如,父母是不是有權利隱瞞着子女,把在子女名下的房子給私下賣掉?
我國的法律裏面有相關的規定,關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通常就是三種:
一是限制了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這個需要通過法定的代理人,也就是説需要法定的代理人追認,這個合同才算是有效的。此外,屬於只是獲得利益的合同以及和這個人的年齡以及智力還有精神健康狀況等可以適應的合同,就不需要經過法律意義上的代理人來追認了。
二是沒有代理權的人用被代理人的身份去簽訂的合同,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那麼對被代理的人也不會具有任何的效力。
三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去處分其他人的財產,通過了權利人的追認又或者是沒有處分權的人簽訂了合同以後得到了處分的權利的,這個合同就是具有效力的。
可以看出,父母如果沒有子女的同意,私下的賣掉了子女名下房子的,這種情況就是屬於沒有權利的代理。原因就是父母他們不是擁有這個房子,也就是不是房子的所有者,賣房子這種行為就是無權的代理,這種情況簽訂了合同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子女知道了這些情況以後,有兩種可以做出的決定:
一是可以對這種沒有代理的合同進行追認,這樣可以讓合同生效。
子女其實就是被代理人,知道了父母把自己的房子賣掉以後,如果想要對買方進行追認,那麼房屋的買賣合同就可以是有效的。
還需要注意的是,沒有代理的追認的時間期限就是不超過一個月。
二是可以對於無權的代理合同不進行追認,這樣的合同也沒有效力。
子女知道了房屋的買賣的合同以後,如果還是不同意賣房子,是可以不進行追認的,這個時候這個合同就是沒有效力的,當然,合同產生的其他的後果就要父母承擔了。
拒認的如果做出了沒有時間限制的要求以後,被代理的人明確的表示要追認的,就不會存在拒認的問題了;要是被代理的人沒有在法定的時間以內做出什麼表示,時間到了以後就會被認為是拒絕追認了,拒認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
無權的代理在生活中還是經常可以看見的,會使財產的所有人的相關的權利受到損害,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在日常的生活中,出現子女拒絕追認的情況也有,但是可能相對人還會要求合同有效執行,可以先協商,要是協商不成的,就可以請相關律師的律師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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