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出資登記子女名下房屋子女未經父母同意變成夫妻共有有效嗎
原告訴稱
林某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陳某明與周某娟簽訂的《產權代持協議》無效。事實和理由:林某清系陳某明的妻子,周某娟系陳某明的母親。2012年8月8日,陳某明與北京D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認購北京D公司開發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2012年8月19日,陳某明與北京D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2013年10月26日陳某明收房。2017年4月27日,陳某明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在林某清與陳某明結婚之前就把這套房定為婚房,2013年10月26日,辦理入住手續後,林某清與陳某明在2014年2月14日辦理了結婚登記。
2015年10月11日林某清與陳某明舉行婚禮。之後,陳某明和林某清一直在這套房屋居住,並交納水電費和物業費。2018年4月7日,陳某明和林某清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陳某明自願將自己婚前所有的訴爭房屋確定歸雙方共同所有。2018年5月7日,陳某明和林某清在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又簽訂了《夫妻不動產歸屬約定》,陳某明作為原產權人與林某清同協商,一致同意將坐落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不動產登記為陳某明和林某清雙方共有,共有方式為共同共有。
後於2018年5月7日為陳某明、林某清分別頒發了《不動產權證書》。2019年3月27日,因感情破裂,林某清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陳某明離婚。之後,陳某明為了不讓林某清分到朝陽區一號房屋,與自己母親周某娟惡意串通,簽訂《產權代持協議書》。法律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林某清認為陳某明與周某娟是在惡意串通後簽訂的《產權代持協議》,簽訂《產權代持協議》的目的就是不讓林某清在離婚訴訟中取得朝陽區一號房屋的共有產權。陳某明與周某娟簽訂《產權代持協議》損害了林某清對朝陽區一號房屋享有的利益,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陳某明與周某娟簽訂的《產權代持協議書》是無效的。
被告辯稱
陳某明辯稱:不同意林某清的請求。涉案房屋是陳某明的母親周某娟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陳某明名下因為周某娟不符合當時購買政策,所以簽署了房產代持協議。關於房屋變更,陳某明和林某清是夫妻關係,2018年兩人頻繁吵架。陳某明為了兩人更好的生活基於夫妻感情,辦理了變更登記。
周某娟辯稱:不同意林某清的請求。周某娟支付全款購買涉案房屋。因北京限購政策不能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以和陳某明簽訂房產代持協議,並對房屋產權進行了約定,將房屋登記在陳某明名下。周某娟和陳某明存在借名買房的關係。2012年周某娟要購買涉案房屋,因為限購政策所以無法購買,所以用陳某明名字購買,周某娟支付了房屋全款,還支付了物業費。
在簽訂房屋認購書後,周某娟和陳某明簽訂了產權代持協議。周某娟是房屋實際產權人。房產代持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利益。周某娟和陳某明簽訂代持協議的時候,陳某明還沒和林某清結婚,周某娟沒有許諾房屋作為陳某明和林某清的婚房,該房屋始終為周某娟所有。
法院查明
林某清與陳某明於2014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周某娟系陳某明之母。
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原登記在陳某明名下。2018年5月7日,陳某明與林某清簽訂《夫妻間不動產權屬約定》,將上述房屋轉移登記為陳某明與林某清同共有。
庭審中,林某清提交周某娟(甲方)與陳某明(乙方)簽訂的《產權代持協議書》,主要內容為:雙方確認:1、本次甲方借乙方名義買房。2、乙方並未就上述房產支付任何價款,亦未承擔任何費用。乙方過去、現在、將來對上述房產均不享有任何實質權益,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前後均持續地享有上述房產100%的實質產權,並且在任何情況下,乙方所代持的上述100%產權的行使應當完全服從和服務於甲方的利益和要求。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林某清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林某清現以陳某明和周某娟簽訂的《產權代持協議》惡意串通、損害林某清利益為由主張該協議無效,但林某清作為涉案房屋登記的共有權人,其針對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陳某明與周某娟的債權關係是否足以否定林某清的物權權利,仍在訴訟解決中,故林某清現主張《產權代持協議》無效,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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