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一、比較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違約責任是因為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因此產生的債務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締約過失責任主要解決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者被宣佈為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遭受信賴利益損失的承擔問題,它不是一種合同責任,因此而發生的債務也不是約定之債,而是一種法定之債。
(二)形成的時間不同。
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後、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之時;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之時。
(三)承擔方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式,除了約定賠償責任外,還可約定違約金責任、解除合同或者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還可以約定免責條件和具體事由,因此,責任方式的選擇權在債權人;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賠償責任,即彌補性方式,而且該責任法定性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四)賠償範圍不同。
在違約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依法主張履行利益的請求權,如要求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而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即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實際履行或據此求償;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所遭受的是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故權利人只能就其信賴利益損失主張權利。
(五)免責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因合同成立後發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責;而締約過失責任不存在合同免責問題。
二、違約責任的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雙方簽訂了合同的,是需要在後期由雙方共同遵守並履行有關義務的,而對於有關責任的過失行為,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由雙方協商處理的,如果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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