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導致未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其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1.惡意磋商指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商業祕密。
3.訂約欺詐指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提供虛假情況。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範圍應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首先,締約人未盡保護義務致對方人身損害的情況下,發生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聚合[4],其大部分實際損失通過侵權之訴獲得賠償,故此情形下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限於因合同不成立致相對人締約成本及機會的損失。
《合同法》關於保密義務的規定範圍過窄。《合同法》關於保密義務的範圍僅限於商業祕密。事實上,締約上保密義務之對象,除商業祕密外,還應包括締約對方的個人身份、財務狀況等祕密信息。只要締約人對這些祕密信息進行泄露,給對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也就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2、賠償範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覆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
3、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5、具體的責任形式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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