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加工承攬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麼?
承攬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承攬人違反義務顯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時,定做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則承攬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承攬合同可否因當事人一方的意願而解除呢?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國法上規定也不一致。《民法典》原則上承認定作人可以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並規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在合同成立生效後承攬工作完成前提出變更或者解除的請求。
2、應及時通知承攬人。定作人不對承攬人為變更、解除通知的,不能發生變更、解除的效力。
3、對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付賠償責任。
二、承攬合同的終止
承攬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在當事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承攬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終止。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1、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並且其繼承人不需要該項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終止合同時,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了部分工作,並且該部分工作對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繼承人有用,則定作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驗收承攬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並支付相應的報酬。
3、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
我國的民事糾紛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糾紛的解決的方式也是有很多的,包括調解、仲裁或者是訴訟等等,在遇到侵害自己的權益的情形要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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