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的解除權規定是什麼?
一、加工承攬合同的解除權規定是什麼?
加工承攬合同的解除權規定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那麼就可以解除加工成那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限制,需要滿足合同的條件才能解除,定作人的解除權會受到限制。
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787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解除合同是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合同解除是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解除制度,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也可依法律規定而解除。法定解除的原因一是遭遇不可抗力,二是一方違約,此時法律賦予另一方解除權使得合同效力歸於消滅。《民法典》規定,定作人可以根據自己需要單方解除合同權利,即所謂“隨時解除”。這是由承攬合同性質所決定的。承攬是為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訂立的合同,當定作人在合同成立之後由於一定的事由認為這種“特殊需要”變為不必要時,允許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攬合同則終止履行。但是為防止定作人任意行使解除權,應當讓定作人承擔因自己解除合同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這樣既尊重了定作人的合理意見,避免了給其造成浪費,又未讓承攬人承擔因解除合同帶來的不利後果,符合公平原則。
二、定作人行使解除權的限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和其他有關規定,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應當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解除合同。雖然《民法典》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隨時”不是任意絕對,實際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後,合同履行完畢前的任何時間。根據解除的含義,解除是當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續期間,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行為。如果承攬人已經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經支付報酬等費用,合同已終止,定作人此時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據本條解除的,應當通知承攬人。解除通知到達承攬人時,解除生效,合同終止,承攬人可以不再進行承攬工作。
(3)、定作人根據本條解除承攬合同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這些損失主要包括承攬人已經完成的工作部分所應當獲得的報酬、承攬人為完成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費以及承攬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損失。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加工承攬合同是比較常見的合同的類型,但是這類型的合同在進行解除的時候,也必須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來進行,比如説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可以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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