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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的解除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加工承攬合同的解除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加工承攬合同的解除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承攬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承攬人違反義務顯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時,定做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則承攬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承攬合同可否因當事人一方的意願而解除,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國法上規定也不一致。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在合同成立生效後承攬工作完成前提出變更或者解除的請求。

2、應及時通知承攬人。定作人不對承攬人為變更、解除通知的,不能發生變更、解除的效力。

3、對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付賠償責任。

當事人一方 解除合同的,只限於兩種情況,一是在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二是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包括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債務;對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

二、承攬合同因當事人協議而終止規定是什麼?

承攬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在當事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承攬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終止。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1、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並且其繼承人不需要該項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終止合同時,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了部分工作,並且該部分工作對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繼承人有用,則定作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驗收承攬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並支付相應的報酬。

3、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加工承攬類型的合同在簽訂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要按照其中約定的具體內容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也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義務,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下去,那麼對方享有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