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保管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保管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託付的物品的勞務或服務。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轉移佔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72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否則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佔有權,不想有所有權或者其他的物權。
4、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標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