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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被家暴應該離婚嗎

是否離婚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院“不告不理”。一方以家暴為由並舉證進行訴訟離婚,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由此可見,只要是家庭成員採用了以上所述的手段,造成了傷害的後果,即構成家庭暴力,這與被打多少次,打到什麼程度沒有直接的聯繫。只要家庭成員用毆打、捆綁等方式限制其它成員人身自由的,對其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的,就可以認定為家庭暴力。至於家庭成員被打到什麼程度算家暴,並沒有具體的規定。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其它成員傷害的,可能會以故意傷害罪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家庭暴力”的定義:“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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