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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任意解除權的約定限制是怎樣的

雖然民法典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仍需遵守必要的法定限制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除當事人所訴事項符合情勢變更原則外,人民法院不能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合同任意解除權的約定限制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