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一、加工承攬合同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定做項目。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應進行的工作,對定作物的規格、數量和價款作明確約定。是承攬合同的必備條款。
2、材料的提供。定作物所需的原材料提供方、原材料品名和規格。
3、數據的提供。定做物的技術數據及圖樣、樣品要求。
4、承攬方式。即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
5、定作物的品質.定作物的品質及質量保證。
6、定作物的交付和驗收。主要約定定作物的交付時間,及驗收時間和方式
7、轉包。針對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約定。
8、雙方權利義務。就加工承攬項目的具體情況進一步明確各方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
9、留置。若定做人未按時支付報酬,承攬人有權留置定作物。
10、就是合同違約及爭議處理方式等約定。
二、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加工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建築合同的訂立數量都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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