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區別是什麼
先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主要在於義務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先合同義務是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到合同成立為止。而付隨義務則是伴隨着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全過程。先合同義務只是付隨義務的一部分,而付隨義務要包括先合同義務,只是為了締約過失責任而區分
合同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指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從合同義務是相對於主合同之外的從合同的義務。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從給付義務的目的在於實現給付的利益,使得主給付義務更臻完善;而狹義的附隨義務的作用在於彌補給付義務的不足,以確保債權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從價值取向來看,從給付義務旨在使得主給付義務得到滿足,而附隨義務的價值在於實現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二者與給付的關聯程度不同。
2、不確定性的程度不同。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都非自始完全確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從給付義務因以確保主給付義務為目的,故其內容在債的發生時通常可以得到確定;而附隨義務在債發生時,基本不可能確定。
3、法定或約定的可能性不同。從給付義務的發生根據為: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誠實信用原則。而附隨義務的法源基礎則是誠實信用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則。從義務內容上看,從給付義務的內容通常為增加一種物的給付、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為等,確定性較高,法定或約定的操作性較強;而附隨義務雖然在法理現代化進程中有一定法定趨勢,但其內容仍然以不確定性為其基本特點,故法定或約定可能性較小。
4、可訴性不同。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別,應以能否獨立訴請履行為一判斷標準,能夠獨立訴請履行的為從給付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的為附隨義務。需要説明的是,這裏所指附隨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是指附隨義務本身不能成為訴訟請求的客體,但如果在附隨義務被違反,且構成積極侵害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得以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名義訴請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的法律後果不同。首先,違反上述兩種義務,引起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同。附隨義務的違反所應賠償的範圍是固有利益的損害,而從給付義務既然為確保和輔助主給付義務而生,那麼違反後若致主給付義務無法履行,則發生履行利益的賠償問題。其次,能否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及解除權不同。由於從給付義務以確保和輔助主給付義務為目的,因此從給付義務違反後如導致主給付義務不能履行或者無利益,則可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解除權。而附隨義務以債權人的固有利益為保護的目的,故違反後原則上應僅僅產生損害賠償而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解除權的問題。
綜上所述,對於這個先合同義務以及附隨義務的話是有區別的,一個是兩者在概念上有所不同,還有一個就是兩者所產生的時間是最大的區別所在,但主要的還是需要看實際的情況,不同的情況所給的義務都會不一樣,因此,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協商好,這樣才能更明確自己的觀點,從而不會引起更大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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