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區別主要就在於義務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先合同義務是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到合同成立為止。而付隨義務則是伴隨着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全過程。先合同義務只是付隨義務的一部分,而付隨義務要包括先合同義務,只是為了締約過失責任而區分。
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必要的注意義務。而合同的附隨義務是相對於合同的主義務而言,是合同的標的、價款等主條款以外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先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主要就在於義務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先合同義務是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到合同成立為止;而付隨義務則是伴隨着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全過程。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都是會約定一定的義務的,從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兩者的區別是特別大的,但主要的還是需要看實際的情況,不同的情況所給的義務都會不一樣,因此,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協商好,這樣才能更明確自己的觀點,從而不會引起更大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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