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是什麼?
所謂主合同義務,又習慣被稱為主給付義務或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屬於出賣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第六百二十六條所規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屬於買受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所謂從合同義務,習慣上又稱為從給付義務或從義務,該義務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交易習慣產生的,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當事人交易目的的合同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屬於出賣人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
附隨義務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間接義務,又稱不真正義務,是指當事人應當積極維護自身利益的合同義務。確定當事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的屬性,在合同糾紛的處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首先是因為在民法典上,一些法律規範的適用與合同義務的屬性密切相關。
二、附隨義務的種類是什麼
債之關係為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髮展過程中表現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脱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為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民法典》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
(2)關於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第七百五十條、第七百八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九百五十三條則作了規定。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主合同當中的義務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説沒有履行主合同義務的話,那麼必然會構成違約,至於附隨義務,實際上是沒有明確的法律概念,主要就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交易習慣,還有就是交易的目的來進行約定或者是進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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