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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和從合同義務的區別何在?

一、附隨義務和從合同義務的區別何在?

附隨義務和從合同義務的區別何在?

日常生活中,對於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大家還是很容易區分出來的,但是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大家經常分辨不出,就是看對方不履行這個義務對合同目的達到是否有重大影響。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目的或功能上的差異,不確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法律或協議的可能性是不同的,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附隨義務,是指並非自始確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旨在更好地實現當事人利益的義務。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鮮花枝的時候會包裝好花束以便顧客攜帶;出售鍋爐的店家應當告知購買者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超市應當保持購物環境的安全,避免損害顧客的人身安全等。

二、附隨義務包括哪些方面?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

2、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

綜上所述,合同中當事人要行使權利也要履行義務。合同義務有幾種分類,從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雖然相近,但是也有區別。兩者違反的法律責任不同,產生的基礎和依據也不一樣。在附隨義務中,常見的是通知義務,債務人應該將自身還債的情況告知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