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買受人指的是什麼?
一、物業買受人指的是什麼?
買受人又稱買方,是買賣合同中約定支付價金的人。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在與開發商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物業買受人必須認真研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買受人應對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信用程度、管理小區的業績等進行詢問和調查;其次應對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進行研讀,瞭解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服務內容、服務費用等關鍵條款,發現有對自己不利或不滿的內容時,應向建設單位提出異議,要求其更改或刪除,若開發商對物業買受人的意見置之不理,物業買受人可以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對於物業買受人的意見會進行處理,並與物業買受人協商解決方案,然後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重新簽訂一份合同。
二、如何避免物業管理糾紛
①簽署物業管理公約時,應就有關收費的條款仔細審核,有不合理的要經過協商修改後才能簽署;
②入住時一定要嚴格驗房,查驗建築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並實地看房,有問題的及時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並妥善解決;
③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及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繫,敦促其採取措施修復;
④儘早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對住、管雙方的行為加以規範、約束。
糾紛出現後,可以採取如下措施進行解決:
①業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反映,由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②不能協商解決的,有關收費標準又是由物價部門核定的,業主、使用人或管委會可提請物價部門重新核定,物價部門可依據物業管理實際發生的費用,結合其服務內容、質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見重新核定;
③物業管理公司認為有關費用標準過低的,不得擅自提價,一方面可與管委會協商一致後提價,一方面可提請物價部門根據有關費用的變化情況調整其標準。
綜上所述,物業買受人只是一個聯繫中間的關係,物業買受人或業主並沒有參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卻對業主的權利義務做出了約定,實踐中也是業主直接與物業服務企業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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