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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糾紛法律效力怎麼解決?

一、房屋合同糾紛法律效力怎麼解決?

房屋合同糾紛法律效力怎麼解決?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1、協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4、訴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於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

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管轄是什麼?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形式的一種,所以適用於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

新民訴法中關於合同管轄的規定: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新民訴法增加了一個概念性的可供選擇的法院即“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

新民訴法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是針對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而設立的。只要就合同糾紛訂立管轄協議的,可認定由該合同產生的違約糾紛和侵權糾紛均由所選法院管轄。

增加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應是指與合同或者爭議標的有實際上的連接點的法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後,雙方當事者如果發生一些糾紛,比如説關於合同的效力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那麼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訴訟,這些都是解決糾紛的一種具體方式。